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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明 ”执行不能“——案例二:申请人要求一次性支付
  发布时间:2018-08-14 19:46:01 打印 字号: | |

 

案例二:申请人要求一次性支付

2011121日,杨某驾车将行人曾某撞倒,造成曾某颅脑损伤,左侧肢体偏瘫,中度智力缺失,构成三级伤残,生活不能自理。

除保险公司赔偿部分外,法院判决杨某赔偿曾某44.3万余元。

随后,曾某的家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到位5万元后,杨某与申请人达成执行协议,每月偿付2000元。但偿付了两个月后,杨某却不再履行。随后,法院对杨某进行司法拘留,杨某再次支付2.7万元。曾某的家人却急着给曾某治病,要求对方一次性付清赔偿款。可杨某却表示没这么多钱,提出每月偿付1500元,直到付清全款。

执行法官对杨某名下的财产进行调查,并多次前往杨某居住地和村委会了解情况,调查得知,杨某属外来户,无固定财产,妻子常年生病,确实没有能力一次性偿还赔偿款。于是,同意了杨某提出的每月偿付1500元的偿还计划。

法官点评:本案的申请人,急需治病,要求被执行人一次性赔偿。可经过调查了解,被执行人确实没有能力一次性偿还赔偿款。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法院依法穷尽一切强制措施后,最终还是无法满足申请人的要求。

 

 

责任编辑:乌兰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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