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兰县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典型案例二
赵某甲与赵某乙劳务合同纠纷案
【案情简介】赵某甲与赵某乙劳务合同纠纷一案,2017年3月21日,赵某甲以赵某乙未给付劳务报酬为由向乌兰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审理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赵某乙于2017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给付拖欠赵某甲的劳务报酬款23000元。民事调解书生效后,赵某乙未按约定期限履行给付劳务报酬款23000元的义务。2018年3月28日,赵某甲向乌兰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承办法官向被执行人赵某乙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责令其收到报告财产令后十日内向法院申报个人财产。承办法官在进行财产线索调查时,发现被执行人赵某乙经营一间砖厂。但赵某乙向法院申报个人财产时,未申报该砖厂。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对被执行人赵某乙作出拘留十五日的决定,并移交公安机关执行。赵某乙被拘留后,才认识到未申报财产及未及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所面临的法律后果,主动联系家属履行了全部案款。
【典型意义】本案被执行人未向法院如实申报财产,依法对其采取执行强制措施,迫使其履行法定义务,系典型的未如实申报可供执行财产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