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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兰县人民法院
网络司法拍卖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18-08-13 17:15:22 打印 字号: | |

 

为规范网络司法拍卖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的意见》的有关精神,进一步实现依法、公开、公平、便民的司法拍卖目标,结合本院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本院司法拍卖一律通过网络司法拍卖平台自主拍卖(以下简称“网络拍卖”)。但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规定必须通过其他途径处置,或者标的物不宜采用网络拍卖方式处置的除外。

第二条 网络拍卖工作由本院执行部门负责。具体负责下列事项:

()查清财产权属,及抵押、占有、使用、租赁、瑕疵等状况等;

()查清当事人及其他权利人的基本情况;

()负责拍卖公告、拍卖须知、拍卖标的物的调查情况表等文书制作,视频、照片等展示资料的制作,接受咨询及看样等事务性工作;

()根据拍卖标的物的情况,参考市场同类拍品,合理确定竞价幅度;

()准确上传拍卖公告、拍卖须知、标的物调查情况表、视频及照片等,并完成相关拍卖设置;

()标的物上线时告知执行部门,向当事人及相关权利人送达拍卖通知书、以物抵债权利告知书等文书;

()在标的物现场张贴拍卖公告,接受咨询及展示看样;

()监督网上拍卖活动;

()与买受人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

()确认保证金及拍卖余款到账,款项到帐后3个工作日内向执行法院办理转款手续;

(十一)与拍卖有关的其他事项。

第三条 委托评估机构在评估法院处置的财产前,应对以下相关资料进行仔细核对,确保标的物产权明晰。

拍卖标的物是动产(机动车、机器设备等)的,应核对: ()权属情况(如机动车行驶证、车辆登记证书)  ()状况(如车辆行驶公里或英里数、初次登记日期、保险终止日期、检验有效期及环保排放标准等)

()瑕疵情况(如违章记录、刮擦或交通事故后维修保养等)

()抵押情况;

()出租情况(租期、租金及租金支付等)

()机器设备的名称、型号、规格、数量、扣押地点、查封情况、及能否正常使用等。

()其他情况。

拍卖标的物是不动产(房屋或工业厂房等)的,应核对: ()权属情况(土地使用权证、房产证)

()腾空、查封及瑕疵情况;

()构造及区位状况(朝向、楼层、面积、装修、用途及居住环境等)

()抵押情况及优先购买权;

()出租情况(租期、租金及租金支付等)

()相关费用情况(水电费、物业管理费等)

()工业厂房交易是否有相关政策限制的规定;

()其他情况。

第四条 在网络司法拍卖平台上发布拍卖公告等资料后,应及时检查上传的资料是否准确无误,安排专人接听咨询电话并详细回答问题,与竞买人约定现场看样的时间、地点等。

第五条 竞买人竞拍前,务必登录网络司法拍卖平台详细查阅法院公开的资料,遵照拍卖公告、竞买须知及网络拍卖平台的要求报名竞买,充分了解网络司法拍卖平台上对标的物的介绍信息,实地看样,了解竞买人资格、委托代理、尾款支付、及办理交割方式等内容。

第六条 竞买人应在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开设账户,以本人名义参加竞买。未开设帐户的,可委托已开设帐户的委托代理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进行,但须在竞买开始前向本院办理委托手续;竞买成功后,竞买人(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负责人)须与委托代理人一同到本院办理交接手续。未提前办理委托手续的,竞买活动认定为委托代理人的个人行为。

第七条 竞买人参加竞拍需交纳保证金。保证金数额由执行部门按标的物起拍价的5-20%比例确定,保证金可以按网络司法拍卖平台的统一规定交纳至第三方支付平台。拍卖不成交的,保证金自动退回竞买人的帐户;拍卖成交的,保证金充抵价款转入本院执行帐户。

第八条 产权明晰的拍卖标的,可由银行向买受人提供按揭贷款。相关事项由竞买人与银行自行联系。

第九条 应在拍卖流拍后7日内,及时调价发布下一次拍卖公告信息。

第十条 网络司法拍卖结束后,应及时打印拍卖公告、拍卖须知、竞买人报名登记信息表、竞价记录表等相关资料,整理归档并制作台账。

 

 

 

责任编辑:乌兰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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