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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履行赔偿义务而被强制执行案
  发布时间:2018-08-13 17:10:09 打印 字号: | |

某建设和交通局因未履行赔偿义务而被强制执行案

 

基本案情:

2015630日,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某建设和交通局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依法认定被告某建设和交通局给付原告张某某赔偿款61404.17元。但判决书生效后,被告没有及时履行给付赔偿款的义务。2015731日,原告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敦促其及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约见该局负责人,向其说明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可以对被执行人财产采取强制措施,可以给予罚款等执行惩戒措施。经法律释明后,该局负责人表示将尽快安排财务部门,从经费中列支该笔执行款,并请求因财务流程问题,给予一个月执行期限。本院结合被执行人实际情况,向申请人说明情况后,同意给被执行人一个月的执行期限。一个月执行期限届满后,被执行人将执行款汇入本院执行专户,本院及时向申请人予以发放,该得以执结。

 

典型意义:

 

 

被执行人为党政机关时,不同于一般企业法人和其他组织,更不同于自然人,它具有双重身份特征:一方面它是行使公共权力、管理公共事务的行政机关,具有管理和调控经济运行的权能,另一方面它又是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民事主体,受到民事法律规范的调整,必须与其他市场主体一样遵守经济规律、承担市场风险。政府机关的这种双重特征在许多地方往往同时表现出来,特别是在市场经济体制尚不健全、政府职能未完全转变的时期尤为突出,这就决定了此类案件办理过程中的复杂性。  2、执行过程倍受社会关注。涉及政府的案件,历来是人民群众关注的焦点,不少人认为“法院与政府是一家”,法院执行政府只能是“和稀泥”、“官官相护”,因此,人民法院在执行中能否严格依法办事,成了老百姓衡量人民法院执法权威和执法水平的标志,法院执行人员面临着严峻的挑战和考验。  3.执行结果意义深远。通过依法执行,一方面可以增强人民群众对“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宪法原则和“依法治国”方略的认识,树立人民法院公正司法的形象和威信,并对其他类型案件起到很好的带动作用,另一方面能够有效地化解政府同其他市场主体的经济矛盾,使政府参与和管理经济活动的行为得到规范,为政府机关树立“诚信”形象,促进经济发展。反之,若此类案件久拖不执,或者执行不力,则会对人们的价植观念产生误导,严重损害法律尊严,败坏社会风气,危及社会稳定。申请人往往拿着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往往会拿着生效法律文书照管无门被执行人以各种理由推脱或协助义务人以各种理由推诿拒不协助执行。实践中,往往只注重对被执行人规避执行的打击力度,而忽视了对拒不协助执行的义务人的惩处。本案依法对拒不协助的义务人给予处罚,树立了法制权威,确保了法院工作的权威性和法律的震慑性,对促进协助义务人尊重司法、积极配合法院执行工作、营造协助执行氛围,具有明显的示范效应作用。

责任编辑:乌兰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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