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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兰县人民法院
执行员业外活动行为规范(试行)
  发布时间:2018-08-13 16:57:09 打印 字号: | |

为大力弘扬“公正、廉洁、为民”的司法核心价值观,规范执行员业外活动基本行为,树立良好的司法职业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法律及制度,制定本规范。

第一条 本规范的适用对象为本院执行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司法警察。

第二条 基本要求

(一)遵守社会公德,遵纪守法;

(二)加强修养,严格自律;

(三)约束业外言行,在业外活动中保持谨慎、理智、约束,杜绝与执行工作及法院形象不相称的、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不良嗜好和行为,自觉维护自身及法院形象。

 第三条 受邀请参加座谈、研讨活动

(一)对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律师事务所、中介机构等的邀请应当谢绝;

(二)对与案件无利害关系的党、政、军机关、学术团体、群众组织的邀请,经单位获准后方可参加。

 第四条 受邀请参加各类社团组织或者联谊活动

(一)确需参加在各级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社团组织的,及时报告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审批;

(二)不参加营利性社团组织;

(三)不接受有违清正廉洁要求的吃请、礼品和礼金。

 第五条 从事写作、授课等活动

(一) 在不影响审判工作的前提下,可以利用业余时间从事写作、授课等活动;

(二)在写作、授课过程中,应当避免对具体案件和有关当事人进行评论,不披露或者使用在工作中获得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及其他非公开信息;

(三) 对于参加司法职务外活动获得的合法报酬,应当依法纳税。

 第六条 接受新闻媒体与执行工作有关的采访

(一)接受新闻媒体采访必须经组织安排或者批准;

(二)在接受采访时,不发表有损司法公正的言论,不对正在执行中的案件和有关当事人进行评论,不披露在工作中获得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及其他非公开信息。

第七条 本人及家庭成员涉诉涉执行的

(一)对本人的案件或者以直系亲属代理人身份参加的案件,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平等地参与诉讼、执行活动;

(二)在诉讼及执行过程中不以执行员身份获取特殊照顾,不利用职权收集所需证据;

(三)对非直系亲属的其他家庭成员的诉讼、执行案件,一般应当让其自行委托诉讼代理人,本人不宜作为诉讼代理人参与诉讼。

第八条 身份维护注意事项

(一)不得宣传暗示或允许他人宣传暗示本人具有可以影响司法的特殊身份或关系,教育督促家庭成员、亲友及身边工作人员,不得利用本人特殊身份或关系谋取不正当利益;

(二)不宜使用法院信笺、信封邮寄与职业内容无关的私人信件,也不宜使用其他有法院标识或可以被理解为法院标记的物品从事与职业无关的私人活动;

(三)注意自己的身份和工作性质,谨慎表达自己的工作、生活状态和心情以及对其他人、事、物的态度,不得披露自己的工作细节、内容尤其是办案秘密、当事人隐私等工作秘密或于自身身份不适当的内容;

第九条 人际交往注意事项

(一)人际间交往,可不失灵活又坚持原则,做到既有人情味又按原则办,当两者抵触时,必须站稳立场,坚持原则;

(二)倡导健康的、无碍职业身份维护的适当人际交往,倡导纯朴交往,交往不宜功利化、庸俗化,更不能以搞好关系为名吃吃喝喝,搞小团体,甚至互相违规请托。

第十条 投资理财注意事项

(一)可以在证券二级市场购买上市公司股票,但不得在上班期间买卖股票,也不得利用办案中知悉或掌握的上市公司内幕信息买卖股票谋取利益;

(二)不宜参加商品推广或其他非公益业态、物态推广、宣传活动;

(三)不能从事或参加营利性活动,不应从事高利贷放贷、非法集资;不宜为亲朋好友的经营活动提供担保。

 第十一条 出入社交场所注意事项

(一)参加社交活动要自觉维护法院干警形象;

(二)应尽量避免出入豪华、高消费的餐饮、娱乐场所,坚决避免出入有异性陪伺服务的场所,或者其他有不健康活动内容的场所;

(三)不可酗酒,避免因饮酒过量有不当之言行或造成不妥之后果;

(四)严禁乘警车、穿制服出入营业性娱乐场所。

 第十二条 家人或者朋友约请参与封建迷信活动

(一)不得参加邪教组织或者参与封建迷信活动;

(二)向家人和朋友宣传科学,引导他们相信科学、反对封建迷信;

(三)对利用封建迷信活动违法犯罪的,应当立即向有关组织和公安部门反映。

  第十三条 因私出国(境)探亲、旅游

(一)如实向组织申报所去的国家、地区及返回的时间,经组织同意后方可出行;

(二)准时返回工作岗位;

(三)遵守当地法律,尊重当地民风民俗和宗教习惯;

(四)注意个人形象,维护国家尊严。

 第十四条 本院政工和纪检监察部门负责督促本规范的执行,加强监督与考核。

 第十五条 广大执行干警要自觉遵守和执行本规范,对违反本规范的人员,情节较轻且没有危害后果的,进行诫勉谈话和批评教育;构成违纪的,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构成违法犯罪的,根据法律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第十六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乌兰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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