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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兰县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和完善司法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试行)
  发布时间:2018-08-13 16:53:24 打印 字号: | |

乌兰县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和完善司法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试行)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司法救助相关规定,结合本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

  (一)辅助性救助原则。国家司法救助是对遭受犯罪侵害或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无法通过诉讼获得有效赔偿的当事人,采取的辅助性救助措施。重点解决符合条件的特定案件当事人生活面临的急迫和突出困难,既不对各类案件当事人进行普遍救济,也不包揽解决当事人的全部困难。对同一案件的同一当事人原则上只进行一次性救助。对于能够通过诉讼获得赔偿、补偿的,一般应当通过诉讼渠道解决。

  (二)公正救助原则。严格把握救助标准和条件,规范救助程序,兼顾当事人实际生活困难情况和同类案件救助数额,做到公平、公正、合理救助,防止因救助不公引发新的矛盾。

  (三)及时救助原则。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当事人,办案部门应根据当事人申请或者依据职权及时提供救助,确保及早化解社会矛盾。

 

  (四)属地救助原则。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当事人,不论其户籍在本地或外地,原则上都将纳入本院救助范围。

  二、救助对象

  (一)对下列人员提出国家司法救助申请的,应当予以救助:

  1.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急需救治,无力承担医疗救治费用的;

  2.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使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因被告人没有赔偿能力,无法经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3.举报人、证人、鉴定人因举报、作证、鉴定受到打击报复,致使人身受到伤害或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无法经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4.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等类型案件,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能力,造成申请执行人生活困难的;

  5.对于道路交通事故等民事侵权行为造成人身伤害,无法经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6.案件和当事人情况特殊,经研究认为需要救助的其他人员。

  (二)可参照执行的情况:

  1.涉诉信访人,其诉求具有一定合理性,但通过法律途径难以解决,且生活困难,愿意接受国家司法救助后息诉息访的;

  2.案件办理过程中存在一定过错或瑕疵,对当事人造成损失,但当事人根据当前法律、政策又不符合国家赔偿规定,其他社会救助又难以落实,造成生活困难的。

  (三)申请国家司法救助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予救助:

  1.对案件发生具有重大过错的;

  2.无正当理由,拒绝配合法院查明案情的;

  3.故意作虚伪陈述或者伪造证据,妨害刑事诉讼的;

  4.在诉讼中主动放弃民事赔偿请求或拒绝加害责任人及其近亲属赔偿的;

  5.通过社会救助措施,已经得到合理补偿、救助的。

 (四)对社会组织、法人,不予救助。

  三、救助方式和标准

  (一)救助方式。国家司法救助以支付救助金为主要方式。同时,与思想疏导、宣传教育相结合,与法律援助相配套,与其他社会救助相衔接。

  (二)救助标准。1、案件依法应予赔偿或者执行标的额在3000元以下的,按标的额足额救助;标的额在3000元以上的,超额部分按照20%的比例计算救助金额;救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3万元。损失特别重大、生活特别困难,需适当突破救助限额的,要严格审核控制,救助金额不得超过依法应当判决的赔偿数额。

  (三)救助金额。确定救助金具体数额,要综合考虑救助对象实际遭受的损害后果、有无过错以及过错大小、个人及其家庭经济状况、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所必需的最低支出以及赔偿义务人实际赔偿情况等。

  四、救助程序

  使用国家司法救助资金应当严格遵循相关程序,做到手续完备、审批规范、程序严谨、高效便捷。

  (一)告知。案件承办人在办理案件、处理涉诉信访问题过程中,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当事人,应当告知其有权提出救助申请。

  (二)申请。救助申请由当事人向办案部门提出;当事人直接提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近亲属提出申请;刑事案件被害人死亡的,由符合条件的近亲属提出。申请一般采取书面形式。确有困难,不能提供书面申请的,可以采用口头方式,对口头申请的应制作申请笔录。当事人及其近亲属接受国家司法救助后再次以相同事实和理由申请救助的,一般不予受理。

  申请人应当向办案部门提交以下材料:1.国家司法救助申请书;2.本人真实身份证明、实际损害后果证明材料,刑事案件被害人应提供医疗机构或法医鉴定机构关于本人伤情的证明材料;3.是否获得其他赔偿等相关证明材料, 

4.申请人为刑事案件被害人近亲属的,应提供与被害人的关系证明材料;5.当地民政部门或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当事人生活困难的证明材料;6.申请人委托他人提出申请的,应当提供授权委托书;7.办案机关认为其他需要提供的相关材料。

(三)审批。1.办案部门应当认真核实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综合相关情况,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给予救助和具体救助金额的审批意见。决定不予救助的,及时将审批意见告知当事人,并做好解释说明工作。2.经审核,同意给予救助的,由案件承办人填写执行案件救助表一式三份,经庭长(执行局需要经过局长)、主管院长、主管信访工作副院长、主管财务工作副院长、院长签字批准。档。

  (四)发放。办案部门在收到拨付款2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领取救助资金。申请人领取救助资金时,应当办理签收、停访息诉或者结案等相关手续。

  (五)追偿。当事人接受国家司法救助并不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办案部门应继续加大工作力度进行追偿。追偿金补足当事人应当获得的赔偿或补偿款后,余款补充为国家救助资金。

  五、资金监督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严格依纪依法追究责任,并追回救助资金:

  1.截留、侵占、私分或者挪用国家司法救助资金的;

  2.违反规定发放国家司法救助资金,造成重大损失的;

  3.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国家司法救助资金的;

  4.泄露在工作中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造成不良后果的;

  5.在国家司法救助工作中存在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责任编辑:乌兰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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