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定于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日下午十五时在乌兰县人民法院第一审判法庭公开审理申请再审人陈惠民、刘秀荣、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王震华、陈嘉欣与被申请人汉建善、年有忠、青海昌通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刑事附带民事纠纷一案。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日
地址:青海省乌兰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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