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兰法院巡回办案成功调解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
近日,我院民事审判庭办案法官一行到县茶卡镇巡回审判点,巡回开庭审理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15余名群众旁听了案件审理,在方便群众诉讼、及时化解矛盾纠纷的同时,收到了较好的法制宣传教育效果。
原告吴某某、被告韩某于2013年7月10日签订了购买地板砖的买卖合同,约定被告韩某于2013年7月10日起至2013年9月29日止,从原告吴某某处购买地板砖,总价值达116 089元。合同签订后原告履行了全部供货义务。截止2013年9月29日被告共支付给原告83 000元货款,剩余33 089元尚未支付。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已无钱为由,拒不给付。现原告诉至我院要求被告支付所欠货款33 089元,并承担相应违约金。
庭审中,双方就欠款数额、货物质量上各执一词,双方针锋相对,互不相让,对立情绪十分严重。原告认为被告应立即支付全部货款,被告认为原告货物有质量问题,只同意支付部分货款。承办法官见此景,当即安抚原、被告过激的情绪,并耐心、细致地做他们的思想工作。在了解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态度和具体情况后,认为本案以调解方式解决纠纷乃为上策。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向双方阐明了对纠纷起因和双方责任的看法,又从正反两方面为双方当事人分析案件事实和法律关系。经反复劝导和释法析理,双方不再一味的争吵,在权衡利弊后,都同意做出让步。在承办法官的主持下,
双方达成如下调解协议:被告韩某于2014年12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拖欠原告吴某某的货款33 089元,如被告逾期履行,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